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54号原告:林世昌,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梁育,均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誉旺塑料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
经营者:谢祥文,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林世昌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誉旺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吸顶灯(8)”。
本院于***9年*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林世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世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世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