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11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许雨柔,分别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鈊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瀛富广场095、096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广州鈊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反向地面刨毛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金民海申请撤回对广州鈊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