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9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顾县镇雪群副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
经营者:任雪群,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环、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顾县镇雪群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