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10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雄隆福烟酒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祥龙苑2幢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7MA6KP4U63J。
经营者:林双。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雄隆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镇雄隆福烟酒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雄隆福烟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