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8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新通商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新荣小区2分区14号楼一层东数第三户营业房。
经营者:焦力波。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新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新通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