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10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定渊,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B区二楼5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KW6KD08。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定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定渊的起诉。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