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845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663700。
法定代表人:**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10号地块塔林小区5栋19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87370683T。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国,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