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09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军军,男,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军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军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