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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179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79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原熠,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薄荷村。

投资人:于青松。

被告: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误兵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锦丰市场内C-21号。

经营者:王志英,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祥,茂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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