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79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原熠,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薄荷村。
投资人:于青松。
被告: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误兵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锦丰市场内C-21号。
经营者:王志英,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祥,茂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三于粮谷加工厂、沈阳兴福祥发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彩华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