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亚丽,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商户。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1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晓燕,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亚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亚丽及其辩护人**、韩晓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5日,被告人蔡亚丽购进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并通过网店销售假冒的“杜蕾斯”品牌避孕套,销售金额219825.29元。
2018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蔡亚丽的仓库查获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36247盒,价值55641.8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亚丽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亚丽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15万至20万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亚丽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亚丽明知其所销售的“杜蕾斯”避孕套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亚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亚丽销售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金额219825.29元,仓库查获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36247盒,价值55641.86元,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亚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亚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移交的假冒“杜蕾斯”品牌避孕套36247盒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