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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区蓝山娱乐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4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区蓝山娱乐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区蓝山娱乐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4民初2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区蓝山娱乐城,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经营者:张建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薇,兰州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白银区蓝山娱乐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宋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银区蓝山娱乐城经营者张建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销毁所有含有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纯k”物品及装饰等;

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调查取证费1000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41类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商标转让,成为前述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广告牌、店内装潢、宣传灯箱、店内物品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但被告并非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被告的前述行为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的前述行为业经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公证。

白银区蓝山娱乐城辩称:一、答辩人系依法注册,且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没有侵权违法行为;

二、纯K字符为受托装饰装修方添加,且与原告商标不一致;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数额要求过高,且无计算依据;

四、答辩人从2018年8月开始使用“蓝山纯K”,经营时间较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横琴好唱公司提交了如下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拟证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为(2018)兰国信公内字第7525号公证书、美团网页截图、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证据保全光盘。

拟证明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仅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广告牌、店内装潢、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还将与原告前述四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推广事实。

第三组证据为“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2015年度最佳KTV”荣誉证书照片及报道截图、“纯K”品牌参与公益活动材料、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城市商户服务协议。

拟证明1、2016年3月,原告的“纯K”品牌被第二届中国KTV赢服务体系评选为“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的事实;

2、原告的“纯K”品牌在That’s杂志年度票选中荣获“2015年度最佳KTV”荣誉的事实;

3、2016年,原告的“纯K”品牌携手金羽翼残障儿童艺术康复服务中心关爱自闭症儿童,并在“纯K”品牌所有门店义卖自闭症儿童的绘画作品明信片;

4、原告的“纯K”品牌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进行网络推广。

第四组证据为《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付款凭证、湖北宜昌市民信公证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拟证明:1、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380000元;

2、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800元的事实;

3、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事实。

白银区蓝山娱乐城提交的证据为《娱乐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告实际于2018年8月1日开始营业,至今不足一年。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 横琴好唱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白银区蓝山娱乐城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纯K”是原告开发、经营的KTV品牌。

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8299448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7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4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503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商标转让,成为前述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白银区蓝山娱乐城系一家从事歌舞娱乐活动服务的经营实体。

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建权。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白银区蓝山娱乐城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打火机等处使用“蓝山纯k”字样,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多处使用“纯K”字样,虽然部分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近似,故应认定白银区蓝山娱乐城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横琴好唱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限、被侵害商标的知名度及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应酌情认定白银区蓝山娱乐城赔偿横琴好唱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银区蓝山娱乐城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 ”、第11727497号“ ”、第11727494号“ ”、第1172750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所有含与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物品及装饰等;

二、白银区蓝山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白银区蓝山娱乐城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自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具体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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