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040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22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娟娟,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梓明,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戴娟娟胞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1-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娟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2019年10月31日,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弘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