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6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风马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萍,执行董事。
被告:林雪健,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风马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林雪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