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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纪惠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纪惠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纪惠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7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惠仁,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公民身份号码:445************255。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惠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2019年10月12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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