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燕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5民初75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燕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王燕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7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卿,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西门区**********之十三。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王燕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7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