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5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美景五金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隘南花园头宿舍区北侧大门右侧第壹号储藏间/div> 经营者:黄美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美景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