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9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特产城森露茶行。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特产城**楼**iv> 经营者:王永生。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特产城森露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被告安溪县特产城森露茶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贺张翡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静霖 书 记 员 王雅青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