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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余本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7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余本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余本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2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本胜,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本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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