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2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本胜,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本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