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91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锦耀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7号附63号。
经营者:夏树根,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辉(系被告锦江区锦耀百货商行的经营者夏树根之子),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华侨科技园新区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锦耀百货商行、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锦江区锦耀百货商行、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