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922号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史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汀兰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黄衍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汀兰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