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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210号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407224。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28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4MWXQ。

法定代表人:赵巍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然,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T1WWB98。

法定代表人:王斯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然,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诉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识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旋、吕甜,被告圣识公司、辰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圣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梦幻西游”商标作为其游戏名称;

2.被告圣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梦幻西游》游戏名称、应用图标、知名游戏角色进行宣传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圣识公司、辰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开支共计100万元;

4.被告圣识公司、辰斯公司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连续十日刊登醒目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且道歉声明内容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知名手游《梦幻西游》的运营方,并经广州博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享有对“梦幻西游”商标的使用权以及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梦幻西游》的游戏名称、应用图标及游戏角色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有显著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告圣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游戏《梦幻西游单机版》中直接使用“梦幻西游”商标,并以注册商标中的“梦”字作为游戏图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此外,被告圣识公司在推广《梦幻西游单机版》(又名《口袋仙宠》)游戏的网页上直接突出使用“梦幻西游”注册商标、游戏名称和应用图标,并直接使用了《梦幻西游》中的代表性游戏角色,以及《梦幻西游》手游的游戏画面截图。

标注“官方正版,超高爆率”“梦幻原班人马打造,重现经典西游”“经典西游的手游版,玩了一下确实是正版哈哈”文字。

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辰斯公司是上述推广页面所属网站的运营方,及被告圣识公司的关联公司,对于被告圣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知且放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玩家混淆误认,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巨大伤害,致使两被告获取巨大违法所得,两被告应当对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两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对原告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为:1.被告在下载网页及游戏名称中以“梦幻西游”作为游戏名称,侵害了原告对第14823145号商标的商标权;

2.被告在下载页面使用字内容并以图标作为游戏图标,是突出使用原告第16383627号、第16383504号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相关商标权;

3.被告在游戏下载页面使用《梦幻西游》的知名游戏角色形象、宠物形象、游戏画面截图共10处内容,属于使用原告的商业标识,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4.使用图标作为游戏图标,属于使用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5.被告在游戏下载页面使用的宣传语系虚假宣传,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圣识公司、辰斯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所控的侵权行为是对游戏的宣传和推广行为,该行为实际由被告辰斯公司实施,被告圣识公司在宣传和推广中直接使用了辰斯公司的劳动成果。

被控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为辰斯公司;

2.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现已下架被控侵权游戏,对原告的影响有限,被告亦未因该行为受益;

3.“梦幻西游”商标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不具有显著性,且被控侵权游戏使用的“梦”字图案源于网络,与《梦幻西游》图标有一定的区别。

故被告并不了解原告的商标权利,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4.被控侵权游戏使用的“梦幻西游”一词均为有特定含义的常见词汇,显著性较低;

5.原告所控使用游戏角色、宠物形象的行为与商标无关,不应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2016年4月28日及2015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第16383627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1)、第16383504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及第14823145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3)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第9类、第41类商标、第41类梦幻西游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1日,国家文化部作文网游备字[2015]M-RPG1055号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上载明梦幻西游(移动版)(以下简称涉案游戏)出品单位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报备单位及运营单位均为网易雷火公司。

2018年12月10日,博冠公司出具《商标授权证明》,称其是涉案商标1、2、3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许可原告在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使用上述商标直至2034年12月31日止。

并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

被告对上述证据及原告享有第16383627号、第16383504号及第14823145号商标权及其系涉案游戏运营人身份的事实均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2016)粤广萝岗第1808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12月14日,使用安卓系统平板电脑下载并安装涉案游戏后进入游戏操作,涉案游戏在ios及安卓端口的游戏图标均为,该游戏包括剑侠客、骨精灵、龙太子、神天兵、泡泡、超级泡泡、剑侠客头像等角色形象(详情见附件),在游戏过程中有装备道具界面、宠物合成界面、战斗界面等画面。

原告为证明涉案游戏的知名度,提交网页报道截图、奖杯照片、广告发布合同、市场推广协议、电视广告视听资料一组,被告辩称涉案游戏目前热度不高,并提交虎牙直播网及斗鱼网网页一组。

上述证据显示:1.2011年至2016年期间,第三媒体网(www.thethirdmedia.com)、腾讯网(www.qq.com)、游戏葡萄网(www.youxiputao.com)、搜狐网(www.sohu.com)、微信公众号“手游那点事”、游资网(www.gameres.com)、游戏宝手游网(www.youxibao.com)、太平洋游戏网(www.pcgame.com)、4399手机游戏网(news.4399.com)等网页登载名为《获奖金凤凰》《杀入美榜Top40,冲进前10》《…梦幻西游手游拿下全球iOS收入冠军…》《手游累计登录ios畅销榜百日启示录》《2015年度回顾:ios平台全球收入第5,亚太市场手游份额占三成以上》《从零到一亿,看手游如何成就国民手游》等多篇宣传文章;

2.2008-2011年期间,《梦幻西游》游戏获百度网、17173.com、大众网络报、腾讯网、太平洋游戏网、766游戏网、PCHOME评测室等多单位颁发的年度十大网络游戏、十佳国产原创游戏等各类奖项17奖次;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涉案游戏获百度网、大众网络报、搞趣网等多家单位颁发的十大风云手机网游、年度最具人气游戏等6奖次;

3.2015年,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为在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中央电视台投放涉案游戏广告,支付广告费15512000元。

为在麦当劳宣传推广涉案游戏,支付费用783095元。

为在“动力传媒”校园框架上发布涉案游戏广告,支付费用499800元。

为在各地高校发布涉案游戏广告,支付费用500000元。

为在“银幕巨阵全国高端影院广告联播网”发布涉案游戏电影映前广告,支付费用1002790元。

并邀请知名艺人林更新、刘诗诗宣传推广涉案游戏;

4.2018年12月22日,登录七麦数据网(www.qimai.cn)显示涉案游戏在苹果手机游戏榜排名144。

近一年游戏排名在1-5名之间,近一年总榜排名在1-10之间;

5.2019年3月8日,在虎牙直播网(www.huya.com)搜索“王者荣耀”,显示相关内容搜索结果1000+个,搜索“梦幻西游”显示相关内容搜索结果332个。

在斗鱼直播网(www.douyu.com)搜索“王者荣耀”,显示热度2437万,搜索“梦幻西游”,显示涉案游戏热度41.8万。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两被告确认上述事实,辩称媒体宣传报导本身存在不客观性,且涉案游戏于2015年具有较高市场价值,被控侵权行为出现时已经处于衰弱期,被控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涉案游戏2015年时期的知名度没有直接关联。

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19年3月8日登录涉案游戏官网(my.163.com)网站首页显示多个游戏角色组图,其中包括剑侠客、骨精灵、龙太子、神天兵、泡泡、超级泡泡等角色。

被告辰斯公司、圣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辩称上述时间戳所示网页源于原告自身网站,由原告单方制作完成,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方第065524号、第065530号、第065946号公证书显示:1.2018年11月1日,使用计算机(公证处提供)连接互联网,打开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该网页显示“梦幻西游单机版”“官方正版超高爆率”“梦幻原班人马打造重现经典西游”等字样,以及游戏角色宣传画面1幅(内含龙太子、剑侠客、神天兵、骨精灵、超级泡泡游戏角色)、游戏画面3幅(内含剑侠客头像、泡泡游戏角色)及玩家评论截图1幅(显示“经典西游的手游版,玩了一下是确实是正版……”等内容)。

页面上端显示内容以及“游戏下载”图标。

网站首页显示“辰斯网络”字样,该网站“联系我们”页面显示的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与被告辰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izhenjing.com系辰斯公司开办运营。

登录www.6873.com网站,该网站“联系我们”页面显示的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与被告圣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2.2018年11月1日及11月5日,使用苹果手机(公证处提供)连接互联网,通过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跳转应用下载平台(appstore)“口袋仙宠-激萌双修情缘录”游戏软件下载页面,下载安装该游戏后可以进入游戏登录操作,游戏过程中可以充值,充值收款方为被告圣识公司。

同日,使用安卓手机(公证处提供)连接互联网,通过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跳转游戏软件下载页面,该页面与使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后打开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所显示的内容一致。

点击该页面的“游戏下载”图标可以下载并安装名为“梦幻西游单机版”的游戏。

游戏图标为图标。

打开该游戏后游戏登录界面显示6873游戏账号登录对话框,登录后可进入游戏进行操作,游戏操作界面及内容与上述名为“口袋仙宠”的游戏界面及内容一致。

游戏过程中可以进行充值,充值收款方为被告圣识公司。

被告辰斯公司、圣识公司对上述公证书内容均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网页截图显示:2018年11月9日、11月12日、11月15日、11月29日、12月13日,网易公司分别向圣识公司及圣识公司、辰斯公司发送多份标题为《【致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立即停止侵犯网易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律函》的电子邮件,称圣识公司及辰斯公司运营的《梦幻西游单机版》《口袋仙宠》等侵犯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圣识公司立即下架删除该游戏,停止广告及一切渠道的推送并消除影响。

原告另提交公证费发票一组,拟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公证费7600元。

被告提交《移动系统应用游戏外放联合运营协议》上显示2018年9月1日,被告辰斯公司与案外人海南联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大圣轮回》移动系统应用游戏协议合作。

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事实,以被告圣识公司在宣传推广《口袋仙宠》《梦幻西游单机版》游戏时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证明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发票、民事起诉状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圣识公司是否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2018)粤广南方第065524号、第065530号、第065946号公证书中显示被控侵权游戏在ios及安卓系统中登录运行后,对游戏进行充值时的收款单位均为圣识公司,本院据此确认圣识公司是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人。

被告圣识公司称其并非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人,但未能举证推翻被控侵权游戏中所示内容,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广州博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原告经广州博冠信息科技公司授权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现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原告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在宣传下载网页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以及游戏名称中使用“梦幻西游单机版”字样的行为。

根据(2018)粤广南方第065524号、第065530号、第065946号公证书显示,被告辰斯公司开办运营网站中的网页(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在宣传被控侵权游戏并提供下载时,在网页顶端的下载图标左侧使用“梦幻西游单机版”字样具有标注游戏名称的作用,是商标性使用。

“梦幻西游单机版”中的“单机版”是关于游戏性质的描述,本身不具有标识性,故“梦幻西游单机版”中的“梦幻西游”是文字的主要标识,这一文字内容与涉案商标3文字内容一致,两者构成相同。

被告辰斯公司是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所设网站的开办经营人,亦当庭确认制作上传上述网页内容,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圣识公司是被控侵权游戏《梦幻西游单机版》的运营人,以“梦幻西游单机版”为游戏名称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对第14823145号商标的商标权;

2.关于在宣传下载网页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使用内容以及以该图标作为游戏图标的行为。

本院认为,第16383627号(涉案商标1)及第16383504号商标(涉案商标2)由四个汉字组成,虽然其中的汉字经过艺术修饰后具有较高的独特性,但其中“梦”字所占比例不大,对整个商标不具有代表作用。

被控侵权页面以及《梦幻西游单机版》游戏图标所使用的与涉案商标1和涉案商标2不构成近似。

原告称被告在被控侵权页面及游戏图标上使用字图标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圣识公司将以《梦幻西游单机版》作为游戏名称,被告辰斯公司在《口袋仙宠》《梦幻西游单机版》的下载页面使用“梦幻西游单机版”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要求被告圣识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另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1.在被控侵权游戏宣传下载页面使用涉案游戏的游戏角色形象、宠物形象、游戏画面截图共10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标记包括包装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域名、网站名称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内容。

原告主张的游戏角色形象和游戏运行画面截图不属于上述范畴。

且原告已经就上述7个游戏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提起相关诉讼主张,现原告就同一行为再次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2.使用“梦”字图标作为游戏图标,构成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经原告多年推广及运营,涉案游戏确有较高知名度,该游戏图标不仅由涉案商标1、涉案商标2的一部分作为图标的主要部分,图标的配色及右下角的红色线条“易”字图案更是原告游戏产品的通用标志。

该图标具有独特的风格,与原告具有紧密的关联,具有区分来源的功能,属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范畴。

被控侵权游戏《梦幻西游单机版》使用的游戏图标与涉案游戏图标文字的色调、构图、文字、内容均相同,两者极为相似。

被告圣识公司作为该游戏的运营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在游戏下载页面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是否进行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均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双方确有竞争关系。

其次,被控侵权游戏《口袋仙宠》及《梦幻西游单机版》与原告及涉案游戏均无关联,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所称“梦幻西游原班人马打造,重现经典西游”“官方正版,超高爆率”“经典西游的手游版,玩了一下是确实是正版……”等内容均非事实,上述文字属于虚假宣传。

涉案游戏的游戏角色及游戏画面截图,与被控侵权游戏内容均不相同,该页面的内容与游戏的实际内容无关。

上述图案亦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被告辰斯公司制作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内容,使用与被控侵权游戏无关的美术形象作为游戏简介宣传页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圣识公司将“梦”字图标作为《梦幻西游单机版》的游戏图标,被告辰斯公司在《口袋仙宠》《梦幻西游单机版》的下载页面虚假宣传,并要求被告圣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原告就本案所涉部分事实另提起著作权纠纷诉讼事实,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酌定本案合理费用人民币6200元。

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辰斯公司在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及《梦幻西游单机版》的游戏名称和图标上的侵权行为均为直接复制使用涉案游戏的相关元素,主观恶意明显。

两被告在下载页面、游戏名称和游戏图标中同时使用涉案游戏多种对应的元素,也对原告产生更高的不利影响,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连续十日刊登醒目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称被告辰斯公司及圣识公司均系侵权游戏的运营人,应当对被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称辰斯公司运营《梦幻西游单机版》,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确认。

对原告要求辰斯公司就侵权游戏《梦幻西游单机版》所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圣识公司系《梦幻西游单机版》及《口袋仙宠》的运营人,根据目前网络游戏市场的运作模式和现状,被告圣识公司作为侵权游戏的运营方,承担推广宣传游戏的权利和责任,亦直接享受相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利益。

因此,圣识公司对于原告就tg.izhenjing.com/page/jjrDIiSZ网页所控的侵权行为应当与辰斯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第14823145号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五、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官网(www.6873.com、www.izhenjing.com)首页以连续十天登载声明的方式向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上海圣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50元,被告海南辰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5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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