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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民初92号
案件名称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初92号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

住所地:美国新泽西07936,东汉诺威迪佛斯特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玛利亚·贾斯明·R.布兰科福尔。

委托代理人:付同杰,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琛,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银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志仔。

委托代理人:吴志伟,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伟,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银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训杰。

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以下简称:洲际伟大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利公司)、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杰洲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洲际伟大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同杰律师、戴国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长顺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志伟律师、曾志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长顺杰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洲际伟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标识(统称为KRFOARIZE侵权标识)的饼干产品;

二、判令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害洲际伟大公司“RITZ”系列商标饼干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饼干产品;

三、判令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册、名片,并删除网上的侵权信息;

四、判令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赔偿洲际伟大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包括洲际伟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判令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在《中国食品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洲际伟大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判令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洲际伟大公司名下的“RITZ”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是饼干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

洲际伟大公司在中国拥有“RITZ”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中国商标法的充分保护。

洲际伟大公司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在1986和1987年,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RITZ”、“乐之”等商标。

其中与本案相关的商标(“RITZ”系列商标)主要有: 序号 商标名称 类别 注册号 申请日 注册日 指定商品 1 ? 30 298880 1987-02-17 1987-09-10 谷制品;

面条 2 ? 30 3457088 2003-02-12 2008-02-28 饼干;

曲奇饼干;

薄脆饼干 3 ? 30 293137 1986-11-26 1987-07-20 糖果;

软饼;

小甜饼;

饼干 同时,洲际伟大公司的关联公司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了KRAFT系列注册商标。

以上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应当应受到中国《商标法》的充分保护。

(三)洲际伟大公司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根据洲际伟大公司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亿滋中国”)的协议,洲际伟大公司授予亿滋中国非独家的商标许可权,允许其在中国境内使用洲际伟大公司商标。

RITZ乐之饼干在中国的销售,亿滋中国积极拓展营销渠道,通过与各大超市和贸易公司合作,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全国各地供应RITZ乐之饼干。

RITZ乐之产品不仅在各大超市,如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华联,大润发等销售,而且在各地的大小销售网点都随处可见。

“RITZ”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宣传推广和第三方媒体报道。

为提高“RITZ”系列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洲际伟大公司通过在地铁巴士张贴广告,在北京、上海等各大省级电视台刊登广告等方式宣传推广其产品。

二、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使用的“KRFOARIZE”标识与洲际伟大公司的在先“RITZ”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害了洲际伟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长顺利公司和长顺杰洲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和宣传带有“KRFOARIZE”标识的消化饼干产品,侵犯了洲际伟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商标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高度近似,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与洲际伟大公司的“”和“”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双方商标的整体外观和构成要素高度近似。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和“”,该部分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一和二均由四个英文字母构成,且均含有字母R,I,Z,并以字母“RI”开头。

同时,“”字体设计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二的显著性部分“”的字体设计非常近似,指定颜色相同,且二者都有圆圈作为外围设计。

其次,双方商标发音高度近似,两商标仅有一个字母之差,首字母相同,且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一和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二“RITZ”中的字母“T”不发音,二者发音均为【reiz】。

再次,在含义方面,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一和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二均不具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含义,并且对以汉语为母语的相关公众而言,英文实际含义在商标识别过程中意义不大。

最后,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的非显著部分为“KRFOA”,该部分与洲际伟大公司的前身卡夫公司的商号以及商标KRAFT高度近似,双方前两个字母均为KR,而且里面均含有A和F,只是顺序不同而已。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亦使用了洲际伟大公司关联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

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看,二者已经构成近似,这从另外一方面证明了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的恶意。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三是洲际伟大公司“RITZ”商标的中文音译商标,其发音与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构成近似。

其次,洲际伟大公司在其相关饼干的包装上同时使用“乐之”和“RITZ”商标。

同时,洲际伟大公司在常用的翻译工具有道辞典输入“RITZ”,在翻译结果中,除了常用的人称和相应含义翻译外,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乐之”赫然在列。

足以见得,经过洲际伟大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洲际伟大公司的“乐之”及“RITZ”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2.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的涉案商品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本案的涉案商品是“消化饼干”,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指定使用的“谷制品;

饼干”等商品,都属于食品类产品,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购买和食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完全相同,在实际生活中会被人们归为日常小吃。

这些商品会在相同的场所出售,例如超市、小卖部等,面对相同的大众消费者,满足人们的饮食需求。

因此,涉案商品落入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3.考虑到洲际伟大公司商标的知名度,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商标与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带有“KRFOARIZE”商标的饼干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洲际伟大公司对洲际伟大公司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实施了侵害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一)洲际伟大公司对RITZ乐之饼干包装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RITZ乐之饼干包装为洲际伟大公司首先设计并推出市场,与市场上同类产品包装装潢存在显著区别,属于特有包装装潢洲际伟大公司自推出RITZ乐之饼干起,即采用红色作为背景色,黄色和蓝色作为商标色,以饼干和商标为主要元素的包装设计,从整体上看,RITZ乐之饼干的包装装潢体现了独有的设计要素,其色彩、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形成了独特的视觉效果。

RITZ乐之饼干包装与市场上同类饼干类产品相比,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设计要素如下:采用鲜艳的红色为背景色;

采用黄色和渐变的亮蓝色作为商标色;

包装的中部偏右侧设计有饼干的特写图片。

三、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

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大量、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知名商品。

由于该品牌产品的包装一直沿用相同的设计要素,“RITZ”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已延伸至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且该包装装潢已经与“RITZ”系列商标形成稳定的联系,具有显著特征和特定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因此,洲际伟大公司依法对RITZ乐之饼干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侵害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的涉案商品与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品RITZ乐之饼干的特有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洲际伟大公司RITZ乐之饼干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涉案饼干采用了与洲际伟大公司知名的RITZ乐之饼干特有包装装潢相同的设计要素:采用鲜艳的红色为背景色;

采用黄色和渐变的亮蓝色作为商标色;

包装的中部偏右侧设计有饼干的特写图片。

考虑到洲际伟大公司、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产品包装的高度近似性,相关消费者在看到两被告的产品时,会误认为该商品是洲际伟大公司RITZ乐之饼干的系列包装产品,从而发生混淆误认。

此外,洲际伟大公司曾就两被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函两被告。

两被告在承诺函中亦承认了其抄袭洲际伟大公司RITZ乐之饼干包装装潢的行为。

因此,涉案商品侵害了洲际伟大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对洲际伟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两被告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长顺利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长顺杰洲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总经销商,大量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侵害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饼干类产品。

“KRFOARIZE”饼干自2010年起即通过长顺杰洲公司的关联公司深圳市杰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截止到2017年11月,“KRFOARIZE”饼干已经销售了七年。

前述侵权行为持续至今,两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洲际伟大公司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饼干类产品,并停止对侵权产品的宣传行为。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洲际伟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洲际伟大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且侵权恶意严重,侵权规模和侵权获利巨大。

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洲际伟大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包括洲际伟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长顺利公司答辩称:1.长顺利公司提交的租赁加工合同证实长顺利公司和长顺杰洲公司属于代加工关系,标有RIZE的商品的材料是长顺杰洲公司提供,长顺利公司无侵权的故意。

另长顺利公司在2016.3.1签订加工合同后才代加工。

2.长顺利公司没有侵权事实,长顺杰洲公司使用RIZE图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部分证据已经向法庭出示,在本案中长顺杰洲公司使用的RIZE商标图案与洲际伟大公司RITZ的字母不同,且RIZE的字体明显大于RITZ的字体,RIZE的字体底色为白色,再次,RIZE字母中包括I及Z字母上配有皇冠标志,洲际伟大公司商标中字母I、Z单纯字母,没有其它图案。

最后RIZE读音与RITZ读音不一致。

RIZE是土耳其的地名,里泽。

综上,长顺利公司认为两者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没有混淆性。

相似性。

长顺利公司没构成侵权。

3.洲际伟大公司提交的国家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0000052236号,内容证实RITZ不属于驰名商标。

4.长顺杰洲公司负责人在2016年10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长顺杰洲公司属于非正常的状态。

长顺利公司没有继续为长顺杰洲公司代加工上述饼干。

在整个过程中,长顺利公司从未对RIZE的商品进行对外宣传,所有宣传行为是长顺杰洲公司实施,因此长顺利公司无需对洲际伟大公司赔礼道歉。

5.洲际伟大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

商标法第63条规定,本案中,洲际伟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实际遭受的500万损失,也不能证实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因为销售RIZE商标的商品获利500万元,该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长顺杰洲公司没有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洲际伟大公司是第29888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298880号注册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谷织品;

面条,申请日期为1987年2月17日,专用期限自公元2017年9月10日至2027年9月9日。

同时,原告洲际伟大公司是第345708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3457088号注册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饼干;

曲奇饼干;

薄脆饼干(截止),申请日期为2003年2月12日,专用期限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后经续展,专用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

另外,原告洲际伟大公司是第29313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293137号注册商标标识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糖果;

软饼;

小甜饼;

饼干。

申请日期为1986年11月26日,专用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

2017年5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亮到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对现场取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5月24日,公证员人员对陈晓亮所用拍照、录音设备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后,与陈晓亮来到东莞市××路附件的一处院落(院落外墙上有“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字样),院落一栋大楼墙上有“杰洲食品”、“深圳市杰洲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字样,后公证人员监督陈晓亮购买三种“饼干”,同时取得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片、宣传册、报价单、送货单。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41号公证书。

当庭开拆第02141号公证书所对应的封存实物,报价单、送货单均盖有“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封存纸箱里面有带有“”、“”商标标识的饼干(见附图),饼干外包装盒显示中国总经销为“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银河工业园”,生产商为“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银河工业园”。

送货单显示两箱饼干单价分别为80元和180元。

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册显示“2015年11月,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洲食品公司合作重组,组建了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顺利公司确认公证实物是由长顺杰洲公司交其代加工的。

2017年5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齐文博来到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中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6月6日,公证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操作电脑,进入“360”浏览器,输入http://www.baidu.cm/的网址并打开相关网页,然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点击操作。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35号公证书。

从上述网页内容可知,在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及其他第三方网站有大量关于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评述和销售。

原告主张两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签署了承诺函,两被告将承诺函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原告。

两份承诺函的内容一致:“一、承认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就RITZ系列商标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立即停止侵犯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与洲际品牌公司相类似的商标和包装装潢;

三、立即销毁所有RIZE品牌的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删除网上的所有侵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http://www.jzsp88.com/kfxl.html;四、不会从事其他任何侵犯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商号等。

”两份承诺函分别盖有两被告的公章。

原告洲际伟大公司系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根据截至至2017年5月18日的记录显示,该公司具备合法的实体良好存续。

原告出具了一份确认函,显示原告授权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包括“RITZ”在内的系列商标,包括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注被许可商标、供应或营销带有被许可商标的产品及在广告中使用被许可商标,授权日期为2016年4月4日。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2014-2017年期间与隆化县圆圆超市、上海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批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实发科工贸有限公司等全国各地十一家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协议,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

同时,原告通过在地铁、巴士上张贴广告及在北京、上海等各大省级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方式宣传推广“RITZ”品牌。

另外,原告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经过搜索,检索到共有《东方日报》、《新营销》、《南方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共计111篇关于RITZ系列商标的报道。

2017年7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齐文博来到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中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操作电脑,进入“IE”浏览器,输入http://www.baidu.cm/的网址并打开相关网页,然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点击操作。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690号公证书。

从上述网页内容可知,相关消费者在相关网站上上传了大量有关“RITZ”系列商标品牌的广告和视频。

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案两被告是关联公司,共同谋划了生产、销售、宣传RIZE品牌的侵权产品,长顺利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其与长顺杰洲公司只是代加工关系,标有RIZE的商品的材料是长顺杰洲公司提供,长顺利公司无侵权的故意,另外从工商部门公布的两者登记信息看,长顺利公司是自然人独自企业,长顺杰洲公司是四个自然人投资控股公司,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股东交叉,因此不属于关联公司。

据此,长顺利公司提交了一份其与长顺杰洲公司签订的租赁加工合同,约定长顺杰洲公司将所有的食品交由长顺利公司代为加工,长顺杰洲公司保证提供长顺利公司每个季度的加工订单量为900万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算。

长顺利公司庭审中陈述在合同签订后,长顺杰洲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长顺杰洲公司拖欠租金,2017年底,长顺杰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抓走,长顺杰洲公司所有工人都撤了。

本院当庭要求长顺利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与生产、结算有关的财务资料和说明,但长顺利公司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

长顺利公司认为长顺杰洲公司委托其生产的产品标识,已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是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事实。

经查,长顺杰洲公司申请注册的17497331号商标标识为“”,后经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2236号决定书,对17497331号商标不予注册。

原告主张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律师费40万元、公证费、翻译费、检索费共计12654元、差旅费9312元,有发票为证。

再查,长顺杰洲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住所为东莞市银河工业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法定代表人为郑训杰,注册资本为1千万人民币。

长顺利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住所为东莞市银河工业园,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法定代表人为吴志仔,注册资本为1千万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原告洲际伟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原告的存续证明资料,证明原告是合法存续的企业,主体适格;

证据二、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长顺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证据三、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长顺杰洲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证据四、原告“”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早在1987年9月10日即在中国注册了“”商标;

证据五、原告“”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早在2008年2月28日即在中国注册了“”商标;

证据六、原告“”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早在1987年7月20日即在中国注册了“”商标;

证据七、(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41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的侵权产品正在进行生产和销售,两被告凭此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润及长顺杰洲公司自认原被告双方的商标很像,属于对侵权事实的自认;

证据八、(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35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实施了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的侵权产品正在进行生产和销售,两被告凭此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润及相关公众评述两被告的产品味道不好,做工粗糙,属于山寨产品;

证据九、承诺函,两被告自认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和产品包装与原告“RITZ”系列商标和产品包装构成近似、两被告自认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在被告知侵权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具有十分恶劣的主观恶意、两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证据十、原告出具的确认函,证明原告授权其关联公司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积累的关于“RITZ”系列商标的商誉归属于原告;

证据十一、经销商协议,证明原告“RITZ”品牌饼干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了持续、广泛的销售,是中国的知名品牌;

证据十二、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的“RITZ”品牌通过在中国长期、广泛的市场销售,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领域公众所普遍知晓,是中国的知名品牌;

证据十三、地铁巴士广告,证明原告通过在地铁、巴士上张贴广告的方式宣传推广“RITZ”品牌,为提高其“RITZ”品牌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其知名度来之不易;

证据十四、电视广告,证明原告通过在北京、上海等各大省级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方式宣传推广“RITZ”品牌;

证据十五、国图查询信息,证明原告的“RITZ”系列商标品牌是中国的知名品牌;

证据十六、优酷视频((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690号公证书,证明相关消费者上传有关“RITZ”系列商标品牌的广告和视频;

证据十七、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证据十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费用的发票,证明原告针对两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检索费;

证据十九、(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41号公证书(同证据7)、(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35号公证书(同证据8),证明两被告通过侵权行为牟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

证据二十、原告的第3457088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第3457088号“”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二十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2236号决定书,证明两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RIZ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有被告长顺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租赁加工合同,证明长顺利公司有限公司仅为长顺杰洲司代加工,并无侵权故意;

证据二、商标申请注册资料,证明长顺杰洲公司委托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商标,已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还有当事人陈述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洲际伟大公司系第298880、3457088、29313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三个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洲际伟大公司提供的(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41号公证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其记载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及公证封存物显示,被控侵权产品为长顺杰洲公司委托长顺利公司生产并由长顺杰洲公司销售。

长顺利公司主张与长顺杰洲公司属于代加工关系,并提交了的租赁加工合同予以证明,但长顺利公司作为生产企业,理应对自己的生产行为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本院对长顺利公司无侵权故意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长顺利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长顺杰洲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至于原告洲际伟大公司认为长顺利公司与长顺杰洲公司为关联企业,没有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及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洲际伟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三、如若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以下分别予以论述之。

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洲际伟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涉第298880、3457088、2931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谷制品、饼干在内,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看,与洲际公司使用的第298880、3457088、293137号商标的商品相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首先,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洲际伟大公司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标识为“?”和“?”进行比对:1、均由四个英文字母构成,且均含有字母R,I,Z,并以字母“RI”开头;

2、发音均为【reiz】,商标发音高度近似,商标均仅有一个字母之差,首字母相同;

3、在含义方面,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洲际公司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标识均不具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含义,并且对以汉语为母语的相关公众而言,英文实际含义在商标识别过程中意义不大;

4、“KRFOA”为被控侵权产品非显著部分。

因此,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洲际公司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标识为“?”和“?”在整体外观、构成、发音等方面极其相似,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看,已经构成近似。

其次,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293137号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比对,两者除了发音近似外,整体外观、构成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看,不能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洲际伟大公司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导致混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洲际伟大公司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是否侵害了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首先,关于洲际伟大公司生产销售的RITZ乐之饼干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知名商品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从上述规定可见,知名商品的认定是与仿冒行为紧密相连的。

原告洲际伟大公司授权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包括“RITZ”在内的系列商标,包括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注被许可商标、供应或营销带有被许可商标的产品及在广告中使用被许可商标。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2014-2017年期间与隆化县圆圆超市、上海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朝批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实发科工贸有限公司等全国各地十一家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协议。

同时,原告通过在地铁、巴士上张贴广告及在北京、上海等各大省级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方式宣传推广“RITZ”品牌。

另外,原告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经过搜索,检索到共有《东方日报》、《新营销》、《南方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共计111篇关于RITZ系列商标的报道。

原告洲际伟大公司宣传地域范围广、力度大,在较大范围内提升了该产品的知名度。

综上,本院认定洲际伟大公司生产销售的RITZ乐之饼干在饼干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消费者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产品?、?饼干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比对,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与被控侵权产品?、?饼干包装、装潢的相同之处为:均采用鲜艳的红色为背景色;

均采用黄色和渐变的亮蓝色作为商标色;

包装的中部偏右侧设计均有饼干的特写图片。

在整体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饼干的包装、装潢与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包装、装潢之间的差异较为细微,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觉察到,上述差异不足以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饼干的包装、装潢与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与洲际伟大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长顺利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长顺杰洲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洲际伟大公司的RITZ乐之饼干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若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如前所述,被告长顺利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长顺杰洲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洲际伟大公司享有的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洲际伟大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洲际伟大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

2、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为80-180元左右;

3、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的注册资本较高且经营范围均为食品生产;

4、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的侵权时间以及侵权规模;

5长顺利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为生产,长顺杰洲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为生产、销售、6、洲际伟大公司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综上,酌情判令被告长顺利公司赔偿原告洲际伟大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酌情判令被告长顺杰洲公司赔偿原告洲际伟大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至于洲际伟大公司要求长顺利公司、长顺杰洲公司登报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洲际伟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因此本院对洲际伟大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长顺利公司生产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长顺杰洲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洲际伟大公司享有的第298880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洲际伟大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第298880号?和3457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四、驳回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680元,由被告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0元,由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负担32760元。

本案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2500元。

服本判决,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长顺利食品有限公司、广东长顺杰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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