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民初1258号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外村。
经营者:鲁时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凌,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小菇熊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722。
法定代表人:吕伟祥,总经理。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与被告扬州小菇熊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号为ZL20173012××××.8,名为“长脖鸭玩具(草帽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应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收取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