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25、726号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市笃行一路**。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ADVANCEDMICRODEVICE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奥古斯丁大道**,95054。
代表人:哈利·沃林。
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融科资讯中心******div>法定代表人:潘晓明,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宁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强电子世界**楼****iv>法定代表人:邱志诚,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威半导体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宁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本两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两案诉讼请求分别变更为人民币110000元,两案受理费共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731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