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宝瑞珠宝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F1-22c号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GN74M5Y。
经营者:谢木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57540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蔡龙飞,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奕嘉亿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代码:91330183662302462N。
法定代表人:林金玉。
上诉人杭州富阳宝瑞珠宝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奕嘉亿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富阳宝瑞珠宝商行上诉称,由于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杭州市富阳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杭州富阳宝瑞珠宝商行及杭州富阳奕嘉亿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均在杭州市富阳区,而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杭州富阳宝瑞珠宝商行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