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87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安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首创八意府****7E。
法定代表人:陈玉姣。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