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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初、周某丽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刑初3300号
案件名称周某初、周某丽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初;周某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刑初330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初,男,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指定辩护人许文浩,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丽,女,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指定辩护人王徐伟,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初及指定辩护人许文浩、被告人周某丽及指定辩护人王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HU品牌二”、“HO品牌三”及“HU品牌二”组合图形等商标均是品牌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使用范围为智能手机、手机电池、手机液晶显示屏、手机壳等。

被告人周某初和周某丽是夫妻关系。

自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在没有取得品牌一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从市场上收购旧的品牌一荣耀畅玩5A等机型手机,在租住的龙岗区一间房内,对收购的品牌一旧机采取更换假冒的手机屏幕、电池等配件的翻新手段,大量加工生产假冒的品牌一手机,之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牟利。

其中,周某初负责进货和翻新手机,周某丽负责检测和销售。

2019年4月1日,民警在龙岗区抓获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并在现场查获带有上述品牌一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品牌一荣耀畅玩5A手机成品41部、半成品22部及电池、手机屏幕一批、翻新工具一套。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手机及配件均为假冒品牌一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鉴定,41部成品和配件的价格共计21218元。

另经查某,自2018年9月至3月,周某初、周某丽共销售假冒品牌一畅玩5A手机共计266部,销售金额共计84805元。

另公诉人当庭对查某的事实补充如下:根据能够查清的实际销售品牌一荣耀畅玩5A的平均单价318.75元,现场缴获的41部手机及配件的价格为14688.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认为二被告自愿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八个月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许文浩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初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悔过态度十分某确。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初酌情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王徐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周某丽在本案中为了生活做了销售二手手机的行为,但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本意并不是想侵害品牌一的知识产权,在销售中也没有去将它作为新手机来侵害品牌一在新手机销售过程中的权益;

2.其主观恶意不大,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便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并得到确认,也自愿认罪认罚;

3.在看守所期间也认真悔过,之后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4.其家中两个孩子身体都非常不好,家境困难,由其祖父母照顾,其祖父母身体也多病,目前处于极度贫困状态。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丽从轻处罚,给其以重新回归社会的的机会。

经审理查某,第13573253号“”及第1420395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品牌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手机,且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夫妇在没有取得品牌一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从市场上收购旧的品牌一荣耀畅玩5A等机型手机,在租住的龙岗区一间房内,对收购的品牌一旧机采取更换假冒的手机屏幕、电池等配件的翻新手段,大量生产假冒的品牌一手机,之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牟利。

其中,被告人周某初负责进货和翻新手机,被告人周某丽负责检测和销售。

2019年4月1日,民警在龙岗区木棉湾新区6巷1号302房抓获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并在现场查获带有上述品牌一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品牌一荣耀畅玩5A成品手机41部、半成品22部及电池、手机屏幕一批、翻新工具一套。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手机及配件均为假冒品牌一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对被告人周某丽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核查,可以查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两被告人销售假冒品牌一荣耀畅玩5A手机共计266部,销售金额为84805元。

按照已查某的假冒品牌一荣耀畅玩5A手机实际销售平均单价(318.75元/部)计算,现场缴获的41部手机的价值为13068.75元;

缴获的20片假冒品牌一品牌的手机电池及4个手机屏幕的价值为1620元(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被告人周某初的前科材料、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某、价格证某、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初、周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许文浩及王徐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周某初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品牌一畅玩5A手机63部、手机电池20块、手机前屏4块、工具1套、OPPO手机1部(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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