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0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位执行董事。
被告:青冈县青冈镇董记周黑鸭风味熟食店,住,住所地青冈县兴隆大家庭地下**/div>经营者:董智博。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冈县青冈镇董记周黑鸭风味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