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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建亭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建亭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建亭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29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尧祥,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建亭五金商行。

经营场所: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天元上东城B2-105商铺。

经营者:于建亭,业主。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建亭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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