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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7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民初755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玉锦路9-207商铺v>经营者:陈旭,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的经营者陈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旗下的炸鸡连锁品牌“”在上海诞生,经过艰苦创业,凭借准确的市场定位和品牌策略,有效的经营理念及科学的管理,短短三年多时间,发展成为中国消费者心中有口皆碑的“网红炸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

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

2018年9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线下经营店铺内,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和相似的标识,主要表现为在其线上和线下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外卖包装上使用与“”相同和相似的标识。

属于在快餐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和相似的商标,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是2017年10月15日与安徽银商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我方不知道是否侵权。

安徽银商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亦有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0月21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止。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快餐馆;

酒吧服务;

茶馆;

旅游房屋出租;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品牌在全国有多家加盟店。

2018年9月12日,原告在被告位于天津市××××9-207店铺内,对被告的店铺招牌、店内情况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时间戳拍照认证。

2018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被告在饿了么平台上经营使用的营业执照、下单界面、包装盒(袋)、联系电话、评论进行时间戳视频认证。

被告提交其店铺使用的包装盒照片,认为包装盒上的标识与原告的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不一致。

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包装盒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经比对,被告店铺招牌、包装盒、饿了么平台的宣传照片上显示的标识“”是一只只张开左侧翅膀的小鸡图案,其余部分均与原告的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一致。

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服务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一致。

被告是2017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小吃服务、食品销售。

2017年10月15日周芮与案外人安徽银商餐饮管理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安徽银商餐饮管理集团授权周芮开设甲方旗下“叫了个鸡”专业店。

周芮一次性缴纳合作费29800元,合约有效期为三年。

周芮与被告经营者陈旭是夫妻关系。

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原告是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线下店铺招牌、包装盒(袋)、饿了么线上平台的宣传材料均突出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服务类别与原告使用商标核定的类别相同。

被告主张其是经过案外人安徽银商餐饮管理集团授权使用的标识,店铺招牌上的小鸡图案以及包装盒(袋)均是案外人提供。

但被告提交的其与案外人安徽银商餐饮管理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是授权使用的原告的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

故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

考虑原告持有商标的知名度、已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经营地点、范围、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天津市西青区好味轩快餐店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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