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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麦德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知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麦德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麦德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53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诉讼代理人唐丽,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麦德久商行,,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何艳波。

本院在审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麦德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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