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50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山区众诚五金销售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1-122.经营者:张榧榧。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众诚五金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