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知民初83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高志杰(实习),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现磊,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卢氏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现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