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6152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8。
法定代表人:陈秀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东江鑫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华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6。
法定代表人:邱添新。
被告:开原市富康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7Y。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江鑫达食品有限公司、开原市富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