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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欧阳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终6001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欧阳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欧阳勇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终6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金帆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勇兰,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峰,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系上诉人欧阳勇兰儿子。

上诉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欧阳勇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欧阳勇兰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欧阳勇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欧阳勇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5元,由欧阳勇兰负担25元,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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