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9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城关镇刘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五岳路一院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U。
经营者:刘桂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城关镇刘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审 判 员 王丽人民陪审员 邓燕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法官助理陈坤柱书记员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