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9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涛,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同美调味商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
经营者:张党生,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同美调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