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024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特力气动工具张家港经销处,住,住张家港市钱江五金机电广场****/div>法定代表人:张金锻。
被告:张家港高低压阀门管件供应站,住张家,住张家港市钱江五金机电广场****iv>法定代表人:张金锻。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特力气动工具张家港经销处、张家港高低压阀门管件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