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商嘉宝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鸣泉社区新治村统建房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龙启晏,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诺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商嘉宝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诺曼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