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13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超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九五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武侯直销鞋城A区1层1047号。
经营者:唐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超霸鞋业有限公司、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晋江超霸鞋业有限公司、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