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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2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7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2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张某2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知民初1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某1张某1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刘某刘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张某2张某2。

经营者:刘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T6P474。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2张某2张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尹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宁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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