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辖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
法定代表人:郭美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福路**法定代表人:杜志高。
上诉人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艾比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艾比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4民初5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无锡艾比德公司住所地可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无锡艾比德公司的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故本案可由该院管辖。
因此,江苏艾比德公司相应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苏艾比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不应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
本案中,一审裁定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无锡艾比德公司住所地并无不当,因无锡艾比德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无不当。
综上,江苏艾比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