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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500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00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华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海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财富大厦**iv>法定代表人:李兰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海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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