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00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华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海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财富大厦**iv>法定代表人:李兰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海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