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1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好万家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经营者:薛元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县好万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因该案公证封存的商品已被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前拆封,无法确定封存商品为被告临澧县好万家便利店销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盛 辉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