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333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中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江苏省梧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夏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斌,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才,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中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扬州中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