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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龙诉靖西市七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10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张天龙诉靖西市七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天龙;靖西市七好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41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靖西市七好餐饮店,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农科所小区****。

经营者:许新翊。

原告张天龙与被告靖西市七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天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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