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41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靖西市七好餐饮店,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农科所小区****。
经营者:许新翊。
原告张天龙与被告靖西市七好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张天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