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04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陈登霖尚行鞋店,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01店面。
经营者:陈登霖。
被告:温州红圣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铁路沿线西侧**地块车间**/div> 法定代表人:李欢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陈登霖尚行鞋店、温州红圣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