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51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阳光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北招商街西“阳光眼镜”经营者:张湛,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巨野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