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1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汉霞,女,1963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因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本案纠纷已经解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于 琇书 记 员 万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