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672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成烈,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宏达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卫星广场幸福一路经营者:李彦龙。
被告: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新技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云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镇,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宏达超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计1162.5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